云南天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市新鹏烨建材经营部、云南天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01民初1345号
原告:大理市新鹏烨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经济开发区五洲国际商贸城109、1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00MA6P0J2T2P。
法定代表人:赖远。
被告:云南天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海东镇海东临时建材市场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584805493W。
法定代表人:杨芳。
原告大理市新鹏烨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云南天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因被告云南天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款项履行完毕,原告大理市新鹏烨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市新鹏烨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理市新鹏烨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大理市新鹏烨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张 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颖先
书 记 员  张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