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执25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数通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310号自编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3247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亚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恩平街华侨城东部工业区东E4栋301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537067。
法定代表人:焦培筠。
申请执行人中数通信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亚美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2018)北国仲第966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87561.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7×××××505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的4×××××339、4×××××414账户;
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营销有限公司35%股权、深圳市×××××有限公司40%股权、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变更商事登记事项措施。
2018年12月9日,本院依法扣划了本案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96861.39元并解除了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扣除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288.59元,剩余款项人民币292572.8元,本院已依法划付申请执行人。2018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确认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北海国际仲裁院(2018)北国仲第9667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288.59元本院已依法上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北海国际仲裁院(2018)北国仲第9667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有限公司35%股权、深圳市×××××有限公司40%股权、深圳市天×××××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亚美广告有限公司限制变更商事登记事项的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