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2560号
原告:中数通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310号自编5栋。
法定代表人:陈晓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芳,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紫程,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85号12-13楼。
法定代表人:罗俊晖。
第三人:广东省广业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2号、244号金山轩201室。
法定代表人:郑斌。
原告中数通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广东省广业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中数通信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数通信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银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严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