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3103执1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宏州七彩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花园嘉和苑**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07525847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宏州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阿露窝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584840088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德宏州七彩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宏州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3103民初17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德宏州七彩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9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
2、2019年9月18日,通过最高院账户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总局、证券,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已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力,有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3、2019年7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4、2019年11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现被执行人财产除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以外,本院查封财产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393020.74元,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393020.74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