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通辽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5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通辽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湛仲字第5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通辽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通辽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通辽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有通国用(2016)第00307号土地使用权证中确定的点号7向东至该宗地东侧边缘线南侧的土地使用权1000平方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