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26民初4956号
原告:***,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霍林郭勒市恒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以协商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其其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包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