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26民初4956号
原告:***,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霍林郭勒市恒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以协商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其其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包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