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24执1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市鸿宇商贸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务学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六家子镇三道洼中心校,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六家子镇三道洼村。
法定代表人:赵玉杰职务:校长。
申请执行人****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家子镇三道洼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内0524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给付义务,未执行到位案款4530040.00元。
2.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2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无开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工商、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以及现场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拥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和土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土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0524执13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鹏飞
审判员 梁云龙
审判员 包丰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玉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