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81民初67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盘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
被告:****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8174388669ON,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珠斯花街道中心路南侧源源大街北侧鸿宇商务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务学。
原告***与被告***、****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哈斯照日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 玲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