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502民初5534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恒源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锡林浩特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文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原告锡林浩特市恒源模板租赁站与被告****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锡林浩特市恒源模板租赁站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恒源模板租赁站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市恒源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锡林浩特市恒源模板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