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盛辉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辉电气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民初2964号
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德新区米沙子长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子明、蔡猛,均系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季时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