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盛辉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辉电气有限公司、吉林省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93民初4516号 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辉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