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凌源市伊利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430民初6644号
原告:姜某,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凌源市伊利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77年4月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住辽宁省铁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凌源市伊利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潘亚辉
审判员刘亚飞
人民陪审员赵剑
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孟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