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伊利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冯某与凌某伊利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430民初6646号

原告:冯某1,男,1970年8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凌源市伊利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2,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77年4月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住辽宁省铁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1与被告凌源市伊利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1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潘亚辉

审判员刘亚飞

人民陪审员赵剑

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孟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