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的曼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

某某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南通国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7092号之一
原告:***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珠江路855号1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STEPHANLUERSSE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华山,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清兰,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南通国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滨海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冯启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其佳,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金龙,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南通国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林 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甜甜
书 记 员  张蓓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