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的曼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

某某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财保3号
申请人:***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STEPHANLUERSSEN,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现***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158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或者不动产或动产。对此次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函(保单号:66132371181820210013292)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158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鞠安成
审 判 员  刘春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谢日恒
书 记 员  徐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