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3591号
申请执行人:***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安珠江路855号10厂房。
法定代表人:STEPHANLUERSSEN。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23日生,俄罗斯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申请执行人***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竞业限制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0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900元,合计20290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29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