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的曼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

某某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财保7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珠江路855号1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STEPHANLUERSSEN,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南湖大道501号A幢40010。
法定代表人:郭喜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苏02财保23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过滤制造(苏州)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6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轩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