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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5民初9596号
原告***诉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孔德娴
书记员 刘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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