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尉氏辰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223财保41号之一
申请人:尉氏辰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45PWR8U。
住所地:尉氏县。
被申请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302N。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尉氏辰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2)豫0223财保41号民事裁定: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保全金额为16万元)
尉氏辰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或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