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封丘县古黄池站务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民申102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封丘县古黄池站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工业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产业集聚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薛建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所。
再审申请人封丘县古黄池站务置业有限公司了(以下简称古黄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二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7民终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古黄池公司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郑州二建施工工程不合格,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古黄池公司提供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专业质量监督站文件豫防质(2013)2号文件已经明确说明,案涉工程系人防工程,但是由于郑州二建“没有按照已经过图纸审查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建筑面积1547㎡的工程实体无法体现人防工程的三防特殊要求,不符合人防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因此,不具备战时防护功能”。致使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专业质量监督站认定为不能视为“人民防空地下室”,导致古黄池公司需支付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用,郑州二建应承担责任。二审中,郑州二建提供的图纸,从证据效力上来说,不能推翻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专业质量监督站的文件以及一审中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且无论从施工合同还是一审中的施工图纸,以及“关于人防工程不再让利的申请”均表明涉案工程系人防工程。人防工程不合格,直接影响古黄池公司后续手续的办理,给古黄池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二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以一张图纸否认专业机构做出的认定,显属不当。综上,古黄池公司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古黄池公司主张郑州二建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主要依据是该工程不具有人防工程的特殊要求,不符合人防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不具备战时防护功能。郑州二建与古黄池公司签订《车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郑州二建进行了施工,古黄池公司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该工程已经交付古黄池公司使用。古黄池公司提供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专业质量监督站文件豫防质(2013)2号文件显示案涉工程“建筑面积1547平方米没有按已经过图纸审查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实体无法体现人防工程的三防特殊要求,不符合人防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不具备战时防护功能”,该文件仅能说明部分工程不符合人防工程的功能,不能反映出其作为车库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该工程不具备人防工程功能,古黄池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郑州二建没有按照古黄池公司交付给郑州二建的图纸施工导致,也没有提供郑州二建改变图纸施工、监理公司要求整改的通知等相关证据。古黄池公司以该工程不符合人防工程的验收标准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封丘县古黄池站务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