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谭庆香,谭飞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4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30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又名**),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天津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丰年村街道社区服务中心5楼51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961127586。
法定代表人:任海生,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天津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3民初1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与天津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该约定合法有效,且约定管辖已排除了被告住所地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即侵权行为地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而非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无证据证明***与**系同一人;基于便宜原则,本案也应由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未作答辩。
***未作答辩。
天津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为被告之一的***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三义乡弘升村一组75号,属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辖区,故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对于***与**是否系同一人的问题,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三义乡弘升村村民委员会出据《证明》证实***与**系同一人,本院予以认可。对于上诉人主张***与天津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在《协议》中约定由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且约定管辖已排除了被告住所地管辖的问题,经查,***与天津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协议》中约定:“伤者***在收到赔偿款后,如再以其他理由向工地方再次索赔,工地方有权向当地法院起诉”前述约定,对何处是“当地法院”约定并不明确,且即使如上诉人所称的当地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法院,也只是在工地方提起诉讼时,其有权向工地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而本案系***提起诉讼,故前述约定并不适用本案,本院对其该上诉主张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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