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邵阳市正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581民初188号
原告:邵阳市正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龙田乡枧道村7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
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尤华丽,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邵阳市正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邵阳市正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对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付款计算有误,待重新统计后另行起诉,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正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正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邵阳市正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磊
代理书记员熊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