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商丘市修合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1967号之一
本院2021年12月27日对原告商丘市修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1402民初11967号民事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书案号部分:“(2020)豫1402民初11967号”
补正为:“(2021)豫1402民初11967号”。
审判员  万雪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