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四川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3民初2号
原告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四川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宁川 审 判 员 马 超 审 判 员 但唐付
法官助理 黄守益 书 记 员 荣 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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