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3民初22号
原告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因与被告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2021年2月4日收到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仍不予交纳,且不具有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的相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宁川 审 判 员 马 超 审 判 员 但唐付
法官助理 陈耀森 书 记 员 罗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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