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德心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3民终406号
上诉人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德心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9)川0311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9)川0311民再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诉讼费21,10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家玉 审 判 员 谭爱华 审 判 员 曾 静
法官助理 秦 宇 书 记 员 钟含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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