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3民终406号
上诉人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德心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9)川0311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9)川0311民再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诉讼费21,10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家玉
审 判 员 谭爱华
审 判 员 曾 静
法官助理 秦 宇
书 记 员 钟含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