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豫1281执815号
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义马煤业集团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8)豫1281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4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 因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被执行人从2018年1月向法院承诺每月向法院交纳执行款项100万元用于偿还各申请人,现已将2019年12月被执行人交纳的100万款项按比例分配给本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方案,因案件履行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案按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281执8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保升 审判员  杜 娟 审判员  邓晓辉
书记员  张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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