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311民初3号
原告自贡市汇至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自贡市汇至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汇至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汇至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32元,由原告自贡市汇至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永明
书记员 陈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