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582执339号
本院执行的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届满前30日办理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侯立兴
书记员  李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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