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562号
原告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衡水中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2019年4月25日,原告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计2115元,由原告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立正
书记员 武晨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