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衡水中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562号
原告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衡水中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2019年4月25日,原告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计2115元,由原告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立正
书记员  武晨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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