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和源电器有限公司

盐城和源电器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和源电器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8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亭催字第0032号
申请人盐城和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新洋路58号5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和源电器有限公司因承兑汇票遗失(该汇票号码为,金额为20000元,付款人盐城和源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盐城翔宇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6日向中行盐城城中支行送达了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已将承兑汇票原件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盐城和源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