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525民初7229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长春市昆鹏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汉口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通辽市蒙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奈曼旗大镇清河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昆鹏绿化有限公司、通辽市蒙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86元,减半收取计10243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