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昆鹏绿化有限公司

长春市昆鹏绿化有限公司与某某、吉林省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6民初1453号
原告:长春市昆鹏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更新,系经理。
原告长春市昆鹏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长春市昆鹏绿化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环境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长春市净月区福祉大路与生态中街交汇”万翔城”小区的环境工程由原告施工,第一被告于同日收到了原告合同履约金35万元,由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转帐将该款打到第一被告的银行卡上。后由于被告的原因,该小区终不具备施工条件。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款日起300天内将原告交纳的35万元返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款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第一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5万元及利息;二、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三、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吉林省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未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环境工程施工协议书》十条约定,如发生违约应在合同签署地法院解决(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故该案应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乐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