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2民初194号
原告:杭州协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滨路47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红兵,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舟山市中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卫海路108号西楼二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董定海。
原告杭州协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中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协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协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协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