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452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宇洲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付家工业园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01157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04月30日出身,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济南宇洲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4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宇洲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4878元;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宇洲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货款利息:以144878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9元,保全费1320元,由**负担。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未签收,后公告送达。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8月24日、2021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故本院未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9月14日、2021年11月5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历城区***道西**、三**南头路西馒头门头房对被执行人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11月24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可申请悬赏执行,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147797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