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宇洲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宇洲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财保1100号 申请人:济南宇洲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011572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人济南宇洲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6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济南宇洲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