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6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程延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宜广,山东杨宜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负责人:张丙金,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项峰,经理。
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鲁1425民初6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查封被申请人***在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执194号案件执行款。申请人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承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