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市中区万寿路6号三楼301、302室。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山东庆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中林路与八涧堡路交汇处淮海东城御景北区1号楼1单元28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庆联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20)鲁010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55万元本金及利息”。2021年1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于2021年1月9日通过人民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因保全阶段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于2021年1月14日扣划至本院。
于2021年1月25日将271812.69元发还申请人。
于2021年1月2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全国公开信息网公布。
因冻结银行账户内剩余存款2963.09元,扣划至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将2963.09元过付于申请人。
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人民法院司法案件管理系统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证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勇
审判员 许莉
审判员 王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