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9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
负责人:张丙金,职务: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峰,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延春,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的(2020)鲁14民终3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4民终3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万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