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李淑月、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执1499号 申请执行人:李淑月,女,1996年**月**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万寿路6号301室。 被执行人: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四路99号5-501号。 李淑月与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淑月依据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案字(2022)第1307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鲁0303执1499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淑月向本院提出书面销案申请。经查该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8日依据同一法律文书以(2023)鲁0103执255号案立案执行在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3)鲁0303执1499号案予以销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0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庞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