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民初4751号之一
原告:**,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恒通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产业集聚区(庐山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虞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庐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建彬,该中心主任。
被告:***,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商丘路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胜利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恒通路桥发展有限公司、虞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商丘路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