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市景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3782号
原告:重庆市景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翼龙路1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016261。
法定代表人:岳德松,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令,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华,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陈泰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景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景乐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小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于春林
书 记 员 夏溢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