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执恢10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伟,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烽,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2861088G。
法定代表人:陈泰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5民终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立案为(2018)渝0113执3754号。执行过程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裁定终结(2018)渝0113执3754号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2018)渝0113执375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恢复立案为(2020)渝0113执恢1086号案件,已向被执行人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622237元及逾期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后,已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未实际控制资金。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62223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陈泰林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肖秉文
审判员 姚成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