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执24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2861088G。
法定代表人:陈泰林。
关于**申请执行重庆市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09民初4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相关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财产性权益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码为渝XXXX**号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码为渝XXXX**号汽车一辆。但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前述财产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市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重庆市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9执24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安燕
审 判 员 陈 琼
审 判 员 刘瑞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柴兆琳
书 记 员 何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