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恢28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119号附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286108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2017)渝0113民初59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2985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保险、支付宝、财付通、工商、证券、船舶等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名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姚坤林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 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