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初1748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
负责人:***,行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女,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女,194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119号附1-7-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
审判长张静
审判员*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