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

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广州博睿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4143号
原告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住郑州市政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4158016274。
法定代表人赵兰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雷,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红星,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博睿创电子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三队新图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4GF1A。
法定代表人梁秀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卓莹,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演枨,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博睿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27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田晓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乔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