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4141号
原告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住郑州市政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4158016274。
法定代表人赵兰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雷、杨红星,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捷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金乐路**A8、A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MA6C4NKA2D。
法定代表人王献。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捷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田晓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乔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