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

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林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35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政六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赵兰普。
被执行人:林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陵阳镇南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晓强。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林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3×××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33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