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

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林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35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政六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赵兰普。
被执行人:林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陵阳镇南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晓强。
关于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000003×××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州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3×××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33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金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勇辰